关于认真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7〕201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发布媒介
(一)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北京市〕,网址:www.bjggzyfw.gov.cn)为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系统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人民日报》《中国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其他媒介不再承担本市发布媒介的功能。
二、做好发布准备工作
(二)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要抓紧完成“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数据规范接口改造、信息录入工具软件研发等准备工作,确保在2018年2月底前能够满足规范交互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要求,并实现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确保向国家平台数据推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市各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已通过国家检测认证的)应于2018年2月底前与“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对接,确保按照《办法》要求的范围和方式推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三、明确发布范围
(三)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四、明确信息发布主体
(四)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外,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六)“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免费提供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下载、打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五、确定发布方式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途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情况分别选择以下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1.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已经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综合交易分平台、软件和信息服务分平台交易的,可以通过已对接的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按照国家和本市电子招标投标数据规范要求,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交互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自收到信息后12小时内发布。
2.尚未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的项目,鼓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登录“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核验确认并发布。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可通过“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六、切实加强监管
(八)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行为,大力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和交易信息全面公开。
(九)市、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执法,依法处理有关投诉、举报,严肃查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公告>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2052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道路项目招投标信息发布的通知》(京发改〔2004〕86号)、《关于向<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传送有关招标信息的通知》(京发改〔2005〕128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