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优化市场营商环境,规范政府监管流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招投标管理
(一)关于现场踏勘。除大型项目、技术复杂或环境特殊的项目外,其他养护工程项目不再组织现场踏勘。对于必须进行的现场踏勘,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现场踏勘相关管控措施。
(二)关于合同谈判。所有公路养护工程招标项目的合同谈判,均应在网上完成,但谈判内容不得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关于人员管理。招标人要严密组织招标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筛选,严格落实利益规避的有关规定。招标人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参加业务培训,熟悉招标业务。招标人及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非正式接触,应严格遵守基本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关于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合同的范本,可在北京市交通委网站获取。
(五)关于发布招标文件。招标人要加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图纸发布前审核,确保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和招标图纸质量。招标文件发布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对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澄清请求,招标人应通过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澄清公告,澄清公告应同步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公开。
(六)关于投标时间。投标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七)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通知。公路养护工程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当日将评标报告提交至招标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的次日,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日。公示结束且无未处理的异议后,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应于次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含未中标原因)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八)关于行政监管。进一步优化监管流程,落实招标人主体职责,将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审核、中标候选人公示审核和中标结果公告审核调整为招标人负责执行。
二、工程合同管理
(一)关于工程的变更。招标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加强合同管理,对变更的性质和内容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确需变更的应当履行变更程序。原则上不得发生重大变更,不得超出批复概算,不得发生增项工程。
(二)关于价格的变更。工程总变更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格的10%,变更工程原则上由原中标人实施。
(三)关于变更的时间。变更手续应在20日内完成,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
三、占道施工许可
(一)关于办理时间。市、区公安交管部门在接到经前期指导确定的《交通组织方案》及相关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二)关于施工作业。中标人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占道施工时间和《交通组织方案》实施,确保交通安全。对未按既定方案要求实施的,中标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工程价款支付
(一)关于支付时间。所有工程款支付时间,均从招标人收到发票之日起7日内完成支付。其中,合同预付款原则上应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支付。
(二)关于延迟支付。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支付时间,完成支付。当出现延迟支付时,投标人有权提出利息索赔。
五、中标结果投诉
对中标结果的异议或投诉,应在中标人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该《通知》从发布即日起执行。与《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北京市交通委员、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简化公路养护工程开工条件的通知》不一致的内容,按此《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