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同步深入做好“六稳”工作,有序开展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创新做好疫情期间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相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坚决服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涉及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可以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
(二)认真落实好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创新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探索、精准施策,既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更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加快提升招投标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质量和水平,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
二、积极创新,全力保障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有序开展
(三)着力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不断档。疫情防控期间,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要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保障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别是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以及重点项目、民生工程,要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及时响应交易服务需求,确保依法规范有序开展交易活动。
(四)加快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招投标改革工作要求和部署,抓紧推进有关开评标场所系统信息化建设,尽快在本行业领域、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凡是能够通过互联网完成的招投标环节都应当通过远程在线完成。
(五)推广采用承诺制。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当承诺本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发现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承诺和资料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六)合理确定招投标各环节时限。针对节后复工企业可能出现在岗人员不足、工作协同不便、人员流动受限的实际,招标人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设定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等时限,以便投标人做好投标准备。
(七)鼓励推广使用电子保函。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要创新担保金融服务,加快实现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投标和履约担保的电子保函在线服务功能。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要依托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金融服务平台开展在线提交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在线提交投标保函、在线提交履约保函等活动。
(八)积极推进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为有效减少评标人员聚集的疫情防控和廉政风险,北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要加快建设完善电子评标系统,应用信息化工具辅助评标,提供评标效率。同时加快完善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及技术规范,尽早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在确保监管到位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基于网络协同的专家分散评标。
(九)依法保障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标评标活动的招标项目,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要指导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等适当方式另行通知招投标活动时间。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暂停开标、评标活动的信息及有关减少人员聚集防控措施,及时通知到所有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
(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评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确需在疫情防控期间进行现场评标工作的,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要全力保障好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在线服务。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进行评标。招标人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自行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并做好同步录音录像留存归档。各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分时段错开评标,确保评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十一)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升招投标服务供给。为满足疫情期间避免人员过分集中对开标评标场所的需求,允许招标人选择依法规范并符合行政监督要求的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展招标,在监管到位前提下允许在社会化交易场所开标评标。
(十二)大力推进招投标监管电子化。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各类交易系统和监管系统,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区域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电子化监管。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要提供投诉通道,保证异议、投诉渠道畅通,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切实加强疫情期间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实施保障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履职尽责。市、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会同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园林绿化、经济信息化、城市管理、商务等部门,按照本市和区疫情防控统一部署要求,加强各行业领域、各区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畅通电话、网络等咨询渠道,及时为市场主体释疑解惑,保障招投标活动积极稳妥有序开展。各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乱、监管不断。
(十四)加强招投标活动服务保障。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在暂停提供现场交易服务期间,要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业务咨询及办理,尽量保障项目办理不断档;在提供现场交易服务时,要严格按要求落实人员登记、健康监测、环境消毒等防控措施;要优化和简并办事流程,推行见证证明、场所预约等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利用在线核验、邮寄、告知承诺等方式取消或者减少人员到场要求;确需现场递交文件资料的,要做到即交即走,减少人员聚集程度及滞留时间;对疫情防控相关招标项目的业务办理予以专门优先保障。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监管系统、各类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开发运营单位要加强值守,快速响应,做好技术服务保障,加快推进数字认证、电子签章、移动数字证书、手机APP应用、区块链应用等创新交易流程。
各有关部门、各区创新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我委。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发改电〔2020〕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招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及时采取暂停招标项目现场交易活动、推行网上办理、减少到场要求等措施,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好“六稳”工作,有序开展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服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要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及时动态调整工作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对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影响。
二、切实避免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一刀切”。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充分发挥软硬件优势,积极与当地疾控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保障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别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三、保证招标项目竞争度和投标质量。针对节后复工企业可能出现在岗人员不足、工作协同不便、人员流动受限的实际,引导招标人依法、合理设定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等时限,以便投标人做好投标准备;需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提供邮寄方式,不要求投标人到指定地点购买;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允许邮寄提交。
四、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对2020年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提出了明确目标。各地要狠抓目标落实,加强部门协调,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尽快在各行业领域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扭转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
五、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为有效降低现场投标、开标带来的人员聚集风险,同时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各地要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加快部署在线投标、开标系统,制定明确时间表,年内实现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线投标、开标。
六、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各地要加快建设完善电子评标系统,应用信息化工具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率;完善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及技术规范,尽早实现省内常态化运行,并为跨省运行创造条件,有效减少评标人员聚集,实现有限专家资源充分共享;积极应对远程异地评标等对传统属地监管模式带来的挑战,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疫情防控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确有需求的地方,可以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招标项目探索开展基于网络协同的专家分散评标。
七、改进投标担保方式。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鼓励调整纸质保函提交方式,建议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
八、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升招投标服务供给。为保障在线开标、远程异地评标,以及满足避免人员过分集中对开标评标场所的需求,各地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积极性,增加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和开标评标场所的服务供给,允许招标人选择依法规范并符合行政监督要求的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展招标,在监管到位前提下探索允许在社会化交易场所开标评标。
九、大力推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各地要积极适应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新形势,加快行政监督方式手段的电子化、智慧化。按照政务信息化要求,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加快部署行政监督窗口和监督工具,实现对电子招投标交易全程事中事后监管。
十、保障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标评标活动的招标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指导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等适当方式另行通知招投标活动时间。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减少人员聚集等相关措施时,确保对所有投标人公平公正。要保证异议、投诉渠道畅通,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切实尽责履行政府职能。各级发展改革委或者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牵头部门应当加强工作统筹,敢于担当负责,会同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地区疫情防控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做好招投标指导协调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畅通电话、网络等咨询渠道,及时为市场主体释疑解惑,保障招投标活动积极稳妥有序开展。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66号)要求,实行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电子化、便利化。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乱、监管不断。
十二、加强招投标活动服务保障。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暂停提供现场交易服务期间,要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业务咨询及办理,保障项目办理不断档;在提供现场交易服务时,要严格按要求落实人员登记、健康监测、环境消毒等防控措施;要优化和简并办事流程,推行见证证明、场所预约等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利用在线核验、邮寄、告知承诺等方式取消或者减少人员到场要求;确需现场递交文件资料的,要做到即交即走,减少人员聚集程度及滞留时间。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省级招标公告公示发布媒介要充分利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及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便捷的在线发布服务;对疫情防控相关招标项目的业务办理予以专门优先保障。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加强动态监测,密切跟踪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情况。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发运营单位要加强值守,快速响应,做好技术服务保障;便利CA数字证书办理程序,尽可能通过网络或邮寄开展原件审核、介质发放等工作。相关单位要加快推进CA数字证书网络共享,运用手机扫码等技术实现免插介质完成身份验证、签名盖章、加密解密等交易流程。
十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面向市场主体加强疫情防控相关招投标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行业自律,及时了解和反映行业运行状况、市场主体诉求,并积极建言献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创新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探索、精准施策,既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更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加快提升招投标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质量和水平。各地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遇到的困难问题、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