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 交易成本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
交易成本的通知
京发改〔2023〕3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确保国家要求落地落实,现将2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市、区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
二、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工作。
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各相关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原则上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清退。
(一)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市、区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本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于2023年3月开展自查和清退,并于2023年3月2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工程建设项目应退未退保证金清理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见附件)纸质盖章扫描版和电子版一并发送至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邮箱jbjx@bcebca.org.cn。
(二)各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应退未退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报告以及《统计表》纸质盖章扫描版和电子版一并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委邮箱zhangxg@fgw.beijing.gov.cn。
(三)各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清理未清理、应退未退保证金问题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查,督促落实。
(四)市国资委督促市管企业对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23年4月30日前汇总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纸质盖章扫描版和电子版一并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委邮箱zhangxg@fgw.beijing.gov.cn。
(五)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将保证金清理结果通过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金融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并就相关工作情况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工作合力。
四、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工作经验,依职责按要求每年定期开展保证金清理工作,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3月1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
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国资委、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银保监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二、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五、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
六、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
七、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
各地要充分认识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并于2023年5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工作安排、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以及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地方工作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资委
广 电 总 局
银 保 监 会
能 源 局
铁 路 局
民 航 局
2023年1月6日